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1-02401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组配分类: | 解读材料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3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农村集体;管理办法;入市收益;集体经营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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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依法规范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试行》(苏自然资发〔2020〕83 号)
三、办法制定过程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的管理,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区农业农村局参照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丹阳市以及浙江省嘉善县等周边区县主要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起草了《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召开座谈会,讨论管理办法的可行性、合理性。
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8月18日向区规资分局、财政局等部门征求意见,9月25日征求了市主管部门意见,10月14日和11月10日先后两次征求了开发区、各镇街意见,提交区政府领导专题会讨论,最终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2月29日,《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发布,该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29日起施行。
四、办法主要内容
《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包含十七条。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部门与镇(街)的具体职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入市收益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入市收益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第四条确定收益的使用管理原则。入市收益的使用管理坚持协调统筹、权责一致、合理分配、保值增值的原则,充分发挥镇(街)集体的统筹作用,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第五条明确入市收益概念。第六条明确了收益分配方案。各镇(街)应合理制定入市收益分配方案,经相关程序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实施。第七条明确宅基地收益全部归村(社区)组集体。对城镇规划区以外的村(社区)组宅基地进行整治后入市的,其收益全部归村(社区)组集体,镇(街)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参与分配。第八条明确了收益管理部门和用途。第九条明确收益应合理分配。第十条规定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第十一条规定镇(街)、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入市收益管理台账。第十二条规定收益使用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接受监督。第十三条规定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行定期公开。第十四条规定区农业农村局应委托中介机构对入市收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监督。第十五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办法的解释主体、施行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