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1-03369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组配分类: | 解读材料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1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调节金征收和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农村集体;管理办法;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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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调节金征收和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国家发改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于 2019年12月19日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公布试验区改革方案和名单,我区入围其中的“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是试验重点内容之一。为了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调节金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调节金征收和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2019年4月15日)
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三、制定过程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调节金征收和管理行为,区财政局参照我省常州市武进区和浙江省嘉善县主要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起草了《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调节金征收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8月18日向区规资分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征求意见,11月10日征求了各镇街意见,11月27日征求了市主管部门意见,提交区政府领导专题会讨论,最终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调节金征收和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调节金征收和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2月29日,《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调节金征收和管理办法(试行)》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发布,该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29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调节金征收和管理办法(试行)》由六章一十八条组成,主要内容:
1、征收范围:溧水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生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生出售、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赠与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调节金。
2、征收标准:(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按集体土地出让金(租金、土地作价价款)总额的10%缴纳调节金。(2)、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人应当按照使用权(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成交价款的3%缴纳调节金。(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转让,发生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受让(承租)人应按成交价款的3%缴纳相当于契税的调节金。
3、征收和管理:(1)区规划资源分局根据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合同和交易信息,在成交价款交入财政专户后,开具溧水区集体土地入市结算清单。集体土地入市结算清单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名称、坐落、面积、属地镇(街)、交易方式、成交价款、基准地价、出让人调节金金额、受让人调节金金额等,及时提供给区财政局。(2)、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区规划资源分局按本办法规定直接征收,调节金交入财政专户。区规划资源分局开具溧水区集体土地转让结算清单,及时提供给区财政局。(3)、调节金视同政府非税收入,由区财政局在收到区规划资源分局提供的溧水区集体土地入市结算清单或集体土地转让结算清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调节金全额上缴区级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4)、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凭溧水区集体土地入市结算清单或集体土地转让结算清单及相关登记资料向区规划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