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2-72244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2-07-25 |
生效日期: | 2022-09-01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区政府关于印发《溧水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溧政规〔2022〕2号 | 关 键 词: | 水库;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河道;管理范围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区政府关于印发《溧水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溧水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溧水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河、湖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区水务局是负责全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各镇(街)水务站是所在地区主管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管理机构。
区方便、中山、卧龙、老鸦坝、姚家、赭山头、无想寺等7座水库管理所和天生桥闸管理所、秋湖提水站、城区水源调度中心是区内重点水库、闸、站的专职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区、各镇(街)根据需要,应配备当地骨干水利工程的专管人员。村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由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或指派专人管护。
第四条 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办法。区、开发区、各镇(街)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工程保护
第五条 为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防旱的需要,对本区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主要河、湖的管理范围为迎水坡的坡面、青坎、滩地、河槽及背水坡堤脚外或河口线两侧的保护地。具体划定如下:
1.石臼湖:堤脚线外40米;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包括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以路代堤段,临水侧道路边线外12米;无堤段,吴淞基面12.50米以下的库区。
2.溧水河、一干河、天生桥河、二干河、三干河、新桥河(含白马河)、云鹤支河:溧水河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堤脚外30米;一干河、天生桥河、二干河、三干河、新桥河(含白马河)、云鹤支河管理范围为河堤背水坡堤脚外20米,河道无堤河段为河口线外延12米,其中一干河上游段中山河管理范围为河堤背水坡堤脚外20米,河道无堤河段为河口线外延15米;河道穿越城镇有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堤脚外5米,无堤河段为河口线外延12米。
(二)中型涵闸、水库、提水站的管理范围:
中型涵闸、泵站:上下游河道各3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各100米。
灌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
1.天生桥闸:上下游河道各3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各100米。
2.湫湖泵站:下游引水河南至周家山桥西,东至周家山闸上游200米,左右两侧至背水坡堤脚;上游渠首北至一号渡槽,东至姚家水库入库渠道出口、管理区外墙及农村道路边线,西至西侧交通道路提水站侧边线(以护栏网为界)。
3.方便水库:校核洪水位线(吴淞基面29.15米)以下的区域;大坝背水坡坝脚至护坝区鱼池外侧排水沟外口线。大坝两端,南至屏湖山庄南侧围墙,北至溢洪道北开口线以北5米,副坝迎水坡坡脚线、背水坡坡脚线。
4.中山水库:校核洪水位线(吴淞基面28.76米)以下的区域;大坝背水坡坝脚至护坝区鱼池外侧排水沟外口线。大坝两端,南至烈士陵园围墙,北至副坝外坡脚排水沟开口线。
5.卧龙水库:校核洪水位线(吴淞基面20.15米)以下的区域;大坝背水坡坝脚外护坝区为:北至二干河及通向家边村的渠道,东至南山闸上游200米,西至干渠以西200米。
6.老鸦坝水库:校核洪水位线(青岛基面37.52米)以下的区域;大坝背水坡坝脚至护坝区鱼池外侧排水沟外口线(无鱼池地段以埋设的桩为界);大坝两端,东至东坝端以东60米,西至管理所围墙外侧2米。
7.赭山头水库:校核洪水位线(青岛基面28.00米)以下的区域;大坝背水坡坝脚至西干渠;大坝两端,西至溢洪道以西15米,东至坝端以东30米。
8.姚家水库:校核洪水位线(青岛基面22.59米)以下的区域;大坝背水坡坝脚至护坝区外侧排水沟外口线。大坝两端,西至湫湖补水渠东、西干渠以西,向外各50米;东至溢洪闸(道)以东100米。
(三)小型涵闸、水库、抽水站的管理范围:
1.水闸:上下游各100米,建筑物外缘左右侧各50米。
2.涵洞:上下游各50米,建筑物外缘左右侧各20米。
3.小(一)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外各50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小(二)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外各30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米;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4.小型抽水站(西山下泵站、官塘泵站等):进水池及出水池以外各50米,建筑物外缘左右侧各20米。
(四)一般河道堤防及排灌沟渠的管理范围:
1.蓄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塘坝:坝脚和坝端以外各5米。
2.一般河道、撇水沟、大沟:两侧堤防背水坡堤脚外10米。
3.中沟、干渠(湫湖干渠、清水通道等):两侧堤防背水坡堤脚外5米。
4.小沟、支斗渠:两侧堤防背水坡堤脚外2米。
5.无堤防的沟渠(湫湖干渠、清水通道等):两侧口边线外5米。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以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竖立统一标志和界址,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第八条 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涵闸、抽水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在堤坝、渠边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垦种和毁坏块石护坡、草坡等其他行为;
(三)擅自在堤防边坡、平台以及沟渠内进行垦植或者种植;
(四)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
(五)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架(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
(六)向湖泊、水库、河、渠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和存贮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七)在水库、湖泊、河道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八)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圩、打坝;
(九)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正常蓄水位边线距离校核洪水位边线不足一百米的,正常蓄水位边线向外一百米内禁止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前两款规定区域外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活动的,应当预留进入水库管理范围的公共通道。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水利工程设施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凡设有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由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本区范围内受益和影响范围跨镇的水利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委托主要受益开发区、各镇(街)水务站负责管理;受益影响不跨镇的水利工程,由开发区、各镇(街)水务站负责管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开发区、各镇(街)委托主要受益村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村以下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应当从严控制,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报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选址地点涉及公路、航道等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和有关部门审批。涉及跨汛期施工的,应同时报送度汛方案。对可能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河道冲刷或者淤积的,建设单位应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修复(治理)协议。
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工程,其开工、放样和竣工验收均须向审批单位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二条 原有的旧堤、河道不得擅自填堵占用。确因重点建设需要填堵或者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因填堵减少水面的,应当采取占补平衡或者等效替代措施,需要调整水系的,不得影响防洪、排涝、灌溉和供水,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兼有交通、航运功能的水利工程,因交通、航运需要扩建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河道、水库、湖泊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洪的总体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按照规划审批权限,事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标志、标线;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部门负责养护,大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因抢险或者防汛抗旱需要进行蓄水、调水时,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因抢险、蓄水、调水影响航行安全的,防汛指挥机构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开发区、各镇(街)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水利管理单位要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加固、更新所需经费实行财政主导、区镇(街)分级负担、专户管理,纳入同级政府财政年度计划。
(一)方便、中山、卧龙、老鸦坝、姚家、赭山头、无想寺等7座区管水库、湫湖泵站、天生桥闸、中山河闸、小西门枢纽等重点骨干水利工程及石臼湖堤防、72座小型水库、周家山闸、7条骨干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区财政局列入预算安排以奖代补经费,专项考核管理。
(二)镇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泵站、塘坝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财政负责筹集。
第四章 防汛与清障
第二十条 秦淮河溧水一、二、三干河,天生桥河和石臼湖防洪警戒水位和防洪调度方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提出意见,报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其他河道的水情调度方案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中型水库的控制运用方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提出意见,报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小(一)型水库的控制运用方案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提出意见,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小(二)型水库的控制运用方案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阻挠以上方案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的生产、生活设施以及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各类建筑物,应限期拆除;其他地段,应结合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拆除。
第二十二条 行洪、排涝、送水河道中阻碍行水的圈堤、坝埂、矿渣、芦苇、拦网等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
未按防洪标准设计,严重壅水、阻水的码头、桥梁等建筑物和跨河工程设施,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防汛标准提出处理意见,责令原建设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防洪要求重新改建或拆除。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防汛期内,在超过警戒水位的河道、湖泊内行驶的船舶和在堤防上行驶的车辆及生产、施工作业等活动,都必须按照防洪安全的要求,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符合《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区小(一)型水库15座:贯庄水库、岔路口水库、新尤嘴水库、王家甸水库、龙王庙水库、东方水库、爱国水库、山头水库、南塘水库、小茅山水库、西横山水库、焦赞石水库、龙头水库、象山水库、无想寺水库(区管)。
小(二)型水库58座:傅家塘水库、骆驼岗水库、锁塘水库、西阳庄水库、五七水库、宋家水库、北山冲水库、郑巷水库、贺家山水库、涵子坝水库、友谊水库、上庄水库、五四水库、朝阳水库、新龙山水库、徐母塘水库、东岗水库、东角塘水库、丁塘水库、肖塘水库、路华水库、段林水库、石塘水库、新庄水库、老虎山水库、五峰凹水库、马塘坝水库、神山凹水库、孙家庄水库、古塘水库、桃花坝水库、盛村水库、上塘湫水库、汤家水库、神柳凹水库、桃花坝水库(石湫)、小村水库、独山水库、潮水塘水库、安公塘水库、锦华水库、忠家塘水库、新王母塘水库、后王母塘水库、马塘水库、蚂蝗塘水库、泥塘水库、藕塘水库、东水关水库、西水关水库、仙郎桥水库、湫湖山水库、碧山里水库、仙坛水库、云鹤山水库、山里沟水库、曹庄水库、茨菇塘水库。
中型水闸3座:天生桥闸、中山河闸、周家山闸。
中型泵站1座:湫湖泵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0日溧水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溧水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实施细则》(溧政规〔20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