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2-77118 | 主题分类: | 卫健、妇女儿童、体育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6-13 |
生效日期: | 2022-06-09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水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溧政办发〔2022〕23号 | 关 键 词: | 婴幼儿照护;照护服务;托育;服务设施;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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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水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溧水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溧水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57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健委关于南京市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18号)等文件精神,顺应国家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进一步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大力发展多元化、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构建与全区人口结构、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规模和布局。坚持普惠优先,安全规范,建成一批普惠性、示范性托育机构,优先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和社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到2025年,区级、镇(街)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和村(社区)亲子活动室全覆盖,托育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各镇(街)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实现“一镇街一普惠”,普惠托位占比达50%以上。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形成规范有序、行业自律、合力共治的管理体制,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倡导家庭为主的科学育儿服务。重视和加强科学育儿指导,采取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等方式,利用各种媒体和互联网资源等手段,为家庭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每年为有需求的常住人口新生儿家庭提供至少1次上门指导服务,每年至少举办1场区级线下科学育儿指导活动,各镇(街)、村(社区)每年为适龄婴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6次的线下指导服务。
2.完善三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体系建设。到2025年,建成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托位150个)的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个镇(街)新建或改扩建镇(街)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新增普惠托位100个以上);新建地区城乡村(社区)按每个村(社区)配建1个亲子室,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3.大力支持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按照每3-5万人口的居住社区范围,至少配建一处婴幼儿托育机构。规划建设居住社区级综合服务中心时,应同步配建、验收0-3岁托育机构空间,可与文化、体育、养老、居住等设施合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中,新建、改扩建一批托育服务设施。鼓励社区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购买服务等政府补贴措施,建设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托育服务设施,到2025年,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各镇(街)不少于1家,全区社区托育示范点不少于4家。
4.发展多种形式机构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在居住人群、就业人群密集的区域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推进托幼一体化,2022年后配建幼儿园时,应同步配建、验收托育机构空间,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发挥专业资源集聚优势,提高资源使用效益。2025年,全区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比例不低于50%。
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场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机构,有条件的可对社会开放。
5.推进普惠托育体系建设。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到2025年,建立起“1+8+N”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即以1个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依托,8个镇(街)扶持的普惠托育机构为支撑,以及N个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为补充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6.做实医育结合。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鼓励开展个性化签约,拓展针对性服务内容,规范开展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等服务和膳食营养、生长发育、安全防护等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办托育机构,充分发挥卫生专业优势,将科学育儿、健康管理、儿科医疗等服务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
(二)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1.加强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由举办者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区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由举办者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区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由举办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注册登记。营利性托育机构注册登记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的名称按"行政区划+字号+婴幼儿照护/婴幼儿托育+园/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置名称,业务范围(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健委和公安部门。区行政审批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城建局、房产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对申办机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置、安全管理、卫生保健等的查验把关。对发现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但未注册登记的,由属地镇(街)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注册登记后未及时备案的,由属地镇(街)和区卫健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置。
2.落实分级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属地镇(街)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评估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力量,采取基层日常巡查、相关部门抽查、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强化对虐童等行为的惩治力度。
3.强化机构自律和社会监督。督促婴幼儿照护机构强化机构自律,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婴幼儿照护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规范服务和运营行为,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机构等级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能,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完善支持保障体系
1.强化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建设项目争取中央预算专项支持和省市补助资金,落实区级普惠托育专项经费。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在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不动产登记税等相关税费。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地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
2.加大用地规划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利用存量资源和低效闲置土地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机构。在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中予以适当倾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稳妥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区卫健委牵头,属地镇(街)、发改委、教育局、公安、民政、财政、城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推动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三)强化安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每个婴幼儿照护机构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联合执法检查。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抓好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溧水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溧水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1:
溧水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0〕57号)、《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统筹管理,强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区政府决定建立溧水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方案;
(二)统筹部署婴幼儿照护服务重点工作;
(三)协调涉及部门职能交叉问题的处置;
(四)研究讨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其他重难点事项。
二、联席会议组成
区政府分管区长为召集人,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卫健委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开发区、各镇街、卫健委、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规划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局、城建局、房产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妇联、工会、共青团分管负责人为组成成员。
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区卫健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
三、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由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组成,例行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或部门成员专题会议。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和议题。
四、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行使规定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协调服务,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保障联席会议机制顺畅进行。
(三)对于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附件2:
溧水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牵头推进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
区教育局配合区卫健委对幼儿园托班进行科学保教指导和监督管理,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
溧水公安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注册登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区财政局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提供支持保障。
溧水规划资源分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出台详细控制规划,落实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支持行业管理部门参与相关规划标准验收。
溧水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开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区城建局负责指导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的规划建设、消防审验;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配合行业管理部门落实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区房产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机构房屋结构使用行为的综合监督管理;在旧城改造和老小区出新中,协调相关单位利用存量资源配置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区文旅局负责利用各种媒体资源,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服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业务指导。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的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应急救援。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注册登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以及招生收费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区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开发区、各镇街负责落实属地化管理职责,合理规划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机构布局,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基层网格化力量,做好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调查摸底和整顿规范工作,依法对未注册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和处罚,强化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