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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K13651684/2022-11587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溧水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2-11-2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溧水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份行政处罚
    文  号:     关 键 词:    生态环境;污染物排放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溧水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份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2022〕17140号

    南京汇彩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整(¥39800元整)。

    9/5/2022

    吉久贵

    2

    宁环罚〔2022〕17149号

    南京金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壹佰贰拾元整(¥120元整)。

    9/14/2022

    丁守泽

    3

    宁环罚〔2022〕17147号

    南京海伦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单位进行装修活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午间和夜间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修作业”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午间或夜间进行装修作业产生严重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9/14/2022

    邵健

    4

    宁环罚〔2022〕17152号

    南京盛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整)。

    9/20/2022

    倪进会

    5

    宁环罚〔2022〕17154号

    众兴包装印刷南京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

    9/27/2022

    詹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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