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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K13651684/2022-12445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市场监督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溧水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2-12-1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2022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十八期)
    文  号:     关 键 词:    排查;处罚;合格项目;检验结果;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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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2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十八期)

    2022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溧水区荣欣食品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0000264795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47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9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14kg,购进总价125元,销售价格12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43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3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45号。

    2、南京市溧水区黄树凤商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0000264795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73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11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10kg,购进总价100元,销售价格12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2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添加农药过量。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46号。

    3、南京市溧水区谢益梅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0000264678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噻虫嗪,检验结果:噻虫胺1.7mg/kg、噻虫嗪1.18mg/kg,标准指标:噻虫胺≤0.2mg/kg、噻虫嗪≤0.3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11.5kg,购进价格10元/kg,销售价格14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61元,违法所得4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上述噻虫胺、噻虫嗪残留超标之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本局的调查等原因,根据本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6元,处以罚款5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36号。

    4、溧水区建中生鲜菜店经营的昂刺鱼和香蕉的处置情况

    昂刺鱼(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00264635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342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2.5kg,购进价格38元/kg,销售价格47.96元/kg,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19.9元,违法所得24.9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香蕉(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34274389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吡虫啉,检验结果:吡虫啉0.20mg/kg,标准指标:吡虫啉≤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12.5kg,购进价格6.8元/kg,销售价格9.96元/kg,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24.5元,违法所得39.5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昂刺鱼、香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4.4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59号。

    5、南京百沃优鲜超市有限公司秦淮东郡店经营的鲫鱼和鲜百合的处置情况

    鲫鱼(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00264656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390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产品3.2kg,购进价格28元/kg,销售价格31.6元/kg,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01.12元,违法所得11.52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鲜百合(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00264657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以 Cd 计),检验结果:镉(以 Cd 计)0.50mg/kg,标准指标:镉(以 Cd 计)≤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0.75kg,购进价格15元/kg,销售价格21.96元/kg,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6.47元,违法所得5.22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水质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鲫鱼和鲜百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6.74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71号。

    6、溧水区惠购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青椒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3984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以 Cd 计),检验结果:镉(以 Cd 计)0.11mg/kg,标准指标:镉(以 Cd 计)≤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28日,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25kg,购进价格4元/kg,销售价格7.96元/kg,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99元,违法所得99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 99元,并处以罚款 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60号。

    7、南京市溧水区正华百货经营部经营的昂刺鱼(鲜活)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3986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313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29日,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产品2kg,购进价格36元/kg,销售价格40元/kg,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63号。

    8、溧水区陈以双蔬菜销售经营部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3988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0.43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23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15kg,购进价格8元/kg,销售价格12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6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65号。

    9、南京市溧水区宋爱忠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3989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0.70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23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6.2kg,购进价格8元/kg,销售价格12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4.4元,违法所得24.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4.8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66号。

    10、溧水区陈木兴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3990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0.83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10kg,购进价格8元/kg,销售价格10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2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64号。

    11、溧水区杨义桂蔬菜销售经营部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3991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0.40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12kg,购进价格8元/kg,销售价格12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44元,违法所得4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 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8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69号。

    12、溧水区张礼华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3990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0.38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23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7kg,购进价格8元/kg,销售价格10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0元,违法所得14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70号。

    13、溧水区邢友福蔬菜销售经营部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3988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0.73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23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7kg,购进价格8元/kg,销售价格12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84元,违法所得2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8元,并处以罚款 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68号。

    14、南京市溧水区贤生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3990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0.30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23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16kg,购进价格8元/kg,销售价格10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60元,违法所得32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 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2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67号。

    15、南京市溧水区鲜惠副食品商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34274386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0.70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15kg,购进价格8元/kg,销售价格11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65元,违法所得45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5元,并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86号。

    16、南京百沃优鲜超市有限公司明珠店经营的香芹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34274410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甲基异柳磷,检验结果:0.32mg/kg,标准指标:≤0.01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25日,当事人购进涉案香芹4kg,购进价格共17元,销售价格7.16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8.64元,违法所得11.64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用药过量。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64元,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44号。

    17、南京市溧水区福香缘食品加工厂生产的乾隆玉带糕(熟粉类)(糕点)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34274446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霉菌,检验结果:5600CFU/g,标准指标:≤150CFU/g。当事人于2022年9月26日共生产乾隆玉带糕46条(规格型号:200克/盒),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成本价为6元/盒,销售价格7.5元/盒,货值金额为345元,违法所得为6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储存条件潮湿,有霉斑。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糕点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二、罚款3000 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80号。

    18、南京市溧水区曾祥兰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黄鳝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232000029693209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864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14日,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产品4kg,购进价格90元/kg,销售价格96元/kg,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84元,违法所得24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4元, 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92号。

    19、南京市溧水区玉兰蔬菜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00264997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0.34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5kg,购进价格10元/kg,销售价格12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1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81号。

    20、南京百沃优鲜超市有限公司秦淮佳苑店经营的玉带糕、麻烘糕和乾隆玉带糕的处置情况

    玉带糕(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34274446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霉菌,检验结果:1200CFU/g,标准指标:≤150CFU/g。

    麻烘糕(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34274446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霉菌,检验结果:1600CFU/g,标准指标:≤150CFU/g。

    乾隆玉带糕(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34274446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霉菌,检验结果:5600CFU/g,标准指标:≤150CFU/g。当事人于2022年9月27日以11.5元/斤的单价购进10斤涉案批次玉带糕,并以13.9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以11.5元/斤的单价购进10斤涉案批次麻烘糕,并以 13.9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以75元/盒的单价购进 20盒涉案批次乾隆玉带糕,并以1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478元,违法所得为9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造成。

    当事人经营上述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玉带糕、麻烘糕、乾隆玉带糕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98元; 2.免予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94号。

    21、南京市溧水区徐跃超市店经营的毛边南瓜子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GC2232000029523112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0.89g/100g,标准指标:≤0.50g/100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28日,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产品7kg,购进价格共390元,销售价格66元/kg,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62元,违法所得72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购进时储存不当。

    当事人经营上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之毛边南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的原因,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2元,处以罚款5000 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91号。

    22、溧水区英俊小吃店经营的醋碟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16386601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大肠菌群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该批产品仅供顾客使用,不销售,消费者使用后留在餐馆,由餐馆工作人员清洗消毒,使用日期为2022年10月18日。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时未能彻底消毒。

    当事人复用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溧洪蓝综法〔2022〕030056号。

    23、溧水区秀雁餐饮店经营的杯子和碗的处置情况

    杯子(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163866452)

    碗(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16386645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大肠菌群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该批产品仅供顾客使用,不销售,消费者使用后留在餐馆,由餐馆工作人员清洗消毒,使用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时未能彻底消毒。

    当事人复用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溧晶桥综法〔2022〕030050号。

    24、溧水区万福饭店经营的杯子和碗的处置情况

    杯子(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163866408)

    碗(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16386640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大肠菌群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该批产品仅供顾客使用,不销售,消费者使用后留在餐馆,由餐馆工作人员清洗消毒,使用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时未能彻底消毒。

    当事人复用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溧晶桥综法〔2022〕030051号。

    25、南京市溧水区毛菊霞饭店经营的碗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16386645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大肠菌群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该批产品仅供顾客使用,不销售,消费者使用后留在餐馆,由餐馆工作人员清洗消毒,使用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时未能彻底消毒。

    当事人餐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溧晶桥综法〔2022〕030052号。

    26、溧水区真味快餐店经营的不锈钢碗和碗的处置情况

    不锈钢碗(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163866842)

    碗(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16386684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大肠菌群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该批产品仅供顾客使用,不销售,消费者使用后留在餐馆,由餐馆工作人员清洗消毒,使用日期为2022年10月23日。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时未能彻底消毒。

    当事人复用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和凤综法〔2022〕03018号。

    27、溧水区溧浦土菜馆经营的杯子和盘子的处置情况

    杯子(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163866890)

    盘子(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16386688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大肠菌群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该批产品仅供顾客使用,不销售,消费者使用后留在餐馆,由餐馆工作人员清洗消毒,使用日期为2022年10月23日。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时未能彻底消毒。

    当事人复用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和凤综法〔2022〕03017号。

    28、溧水区晓月餐饮店经营的碗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16386684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大肠菌群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该批产品仅供顾客使用,不销售,消费者使用后留在餐馆,由餐馆工作人员清洗消毒,使用日期为2022年10月23日。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时未能彻底消毒。

    当事人复用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和凤综法〔2022〕03019号。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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