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3-1447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1-20 |
生效日期: | 2013-09-23 | 废止日期: | 2028-01-20 |
信息名称: | 溧水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 ||
文 号: | 溧政规〔2013〕8号 | 关 键 词: | 停车;收费;收费标准;停车费;道路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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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2013年8月23日以溧政规〔2013〕8号文发布 根据2023年1月20日发布的《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废止、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溧水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区行政审批局备案的向社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存车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不包括机械和自走混合的、配建的)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场、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和存车处以下简称为“停车场(处)”)。
第四条 停车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四高四低”差别定价政策。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五条 停车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二个等级。
一级包括:
栖凤路、宝塔北路、机场路、秦淮大道、崇文路、新龙路及天生桥大道合围区域内(含上述道路)。
二级包括:上述区域外的道路(含一区七镇)范围。
第六条 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由区发改委核定停车收费标准。
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他时间为夜间时段。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后开始计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停车场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系统。
(1)白天时段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收费(一级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3)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4)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3)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按照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
(2)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第七条 车辆维修单位的停车场,对承修期间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但对承修的车辆修复后,车主不按告知时间取车,致使车辆滞存在停车场,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暂扣的事故车辆和违法车辆不得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由暂扣行政机关支付停车费。扣押解除后,车主不按公安交管部门告知时间取车,按照停车场收费等级的计次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九条 对于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居民小区,经公安部门批准可在周边道路设立停车泊位,附近居民车辆凭有效证明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向社会开放的商住楼(含综合楼)的配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商用业主双方协商,或由业主大会制定收费方案。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免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第十二条 凡申报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处)必须向区发改委提供以下材料:区行政审批局同意设立停车场(处)的备案材料、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停车场简图、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停车收费等级申报手续。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须提供:区行政审批局同意设立停车场(处)的备案材料、《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停车费备案表》、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停车场简图、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停车收费备案手续。
第三章 停车收费监督
第十三条 停车场(处)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明码标价牌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监制。
第十四条 停车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的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未经区发改委批准擅自对外收取停车费的;
2.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
3.未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
4.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车站、火车站设立的停车场、3A级以上(含3A)旅游景点的停车场和其他特殊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另行规定;重大活动、重点地区的停车费经区发改委批准后可实行临时停车收费政策。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停车收费办法按《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规〔2018〕1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有关停车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溧水区停车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类别等级 项目 | 计次收费标准 (元/次) | 计时收费标准 | 包月收费 (元/月) | ||||
白天 时段 | 夜间 时段 | 白天时段 (元/半小时) | 夜间时段 (元/小时) | 商用业主 | |||
道路停 车泊位 | 一级 | 小型车 | 5 | 4 | 1.0 | 0.5 | 由双方协商 |
大型车 | 7 | 6 | |||||
二级 | 小型车 | 4 | 3 | 0.5 | 0.5 | ||
大型车 | 6 | 5 | 1.0 | 1.0 | |||
停车场 | 一级 | 小型车 | 5 | 4 | 0.5 | 0.5 | |
大型车 | 7 | 6 | 1.5 | 1.0 | |||
二级 | 小型车 | 4 | 3 | 0.5 | 0.5 | ||
大型车 | 6 | 5 | 1.0 | 1.0 | |||
存车处 | 摩托车 | 1.00 | |||||
助力车(含电动车、三轮电动车) | 0.50 | ||||||
自行车 | 0.20 |
备注:
1、大型车:10座(含10座)以上的客车,4.5吨(含4.5吨)以上的货车;小型车:大型车以外的车辆。
2、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加收50%。
3、 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后开始计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前15分钟不纳入计费时间。
4、道路停车泊位15分钟内免费。
5、计次停车收费,1小时以内(含1小时)停车场每车次2元,道路每车次3元;1小时以后,按规定执行。
6、车站、火车站、3A级(含3A)旅游景点和其他特殊停车场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他时间为夜间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