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3-14494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1-20 |
生效日期: | 2019-08-30 | 废止日期: | 2028-01-20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溧水区公益性骨灰堂管理办法 | ||
文 号: | 溧政规〔2019〕3号 | 关 键 词: | 管理;骨灰存放;祭扫;公益性骨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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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公益性骨灰堂管理办法
(2019年8月30日以溧政规〔2019〕3号文发布 根据2023年1月20日发布的《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废止、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和完善公益性骨灰堂的管理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规范公益性骨灰堂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号)、《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南京市公益性骨灰堂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溧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骨灰堂(以下简称骨灰堂)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集中存放本辖区内村(居)民骨灰的公共殡葬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内骨灰堂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依法依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完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提高骨灰堂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条 属地管理。区民政部门、镇(街)应将骨灰堂管理纳入殡葬目标考核,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区政府负责骨灰堂的监督管理,区民政部门负责骨灰堂的管理考核和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镇(街)负责骨灰堂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便民惠民。实行骨灰免费存放。骨灰堂应简化、规范服务流程,并做好公示工作。提供便民服务,确保居民骨灰存放方便、快捷;确保群众祭扫绿色、文明。
第七条 安全保障。骨灰堂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火防盗管理。要以满足殡葬服务为需求、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强化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镇(街)作为骨灰堂属地管理主体单位,可通过指定本级管理团队直接管理。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负责运营,但需报区民政部门备案,不得变相改变骨灰堂的公益性。
第九条 骨灰堂应根据常住人口数、格位数等因素合理配备人员。
第十条 骨灰堂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殡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业务技能,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提供规范、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对骨灰堂从业人员在殡葬法律法规政策、业务技能、资料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培训。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骨灰堂必须严格按照南京市统一标准要求设置标识。积极营造既规范一致,又能体现各自特色的殡葬文化氛围。
第十三条 骨灰堂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 骨灰存放格位统一按照《南京市骨灰堂存放格位编码规则》编码,确保规范、标准、精确。骨灰存放、迁出实行实名制管理,严禁预定骨灰存放格位(为逝者健在配偶留作合放的格位除外)。
骨灰存放格位选定坚持一次性选号原则。格位一经选定,不得更改。严禁私自转让和调换使用。骨灰一经迁出,原存放格位不予保留。
第十五条 拆迁坟墓及散坟整治中产生的骨灰(遗骸),须经烘干、装盒、密封等专业处理后,方可存放至骨灰堂。
第十六条 亲属持《骨灰安放证》,有序入室祭扫。严禁取出骨灰盒祭拜或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室内焚烧祭祀物品,禁止在格位中摆放贵重物品及易腐烂、变质的祭品等,禁止在指定区域外的场地焚烧祭祀物品,倡导鞠躬、默哀、献花、填写祈福卡等低碳文明的祭祀方式。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骨灰堂信息数据联网。骨灰格位的档案管理实行“一格位一档案”制度,包含存放和迁出所有资料,骨灰堂应安排专人妥善保管纸质档案并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确保档案信息长期有效。
第十八条 骨灰堂要合理设置骨灰存放区、祭悼区、工作区等场所,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告示牌、宣传牌、道路指示牌、警示牌等标识,方便群众祭扫。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骨灰可免费存放在骨灰堂:
(一)本镇(街)户籍的逝者;
(二)户籍不在本镇(街)但其原籍在本镇(街)的逝者;
(三)户籍不在本镇(街)但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户籍在本镇(街)的逝者;
(四)本镇(街)辖区内散坟平迁的逝者。
第二十条 骨灰存放由逝者亲属持本人身份证、逝者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坟证明)、骨灰流向单,到相关骨灰堂办理存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 骨灰存放程序:
(一)逝者亲属填写《骨灰存放申请单》;
(二)逝者亲属按规定程序选择骨灰存放位置;
(三)逝者亲属与骨灰堂管理方签订《骨灰存放协议书》,一式两份,骨灰堂管理方和逝者亲属各留存一份;
(四)逝者亲属领取统一印制的《骨灰安放证》;
(五)逝者亲属凭《骨灰安放证》将骨灰放入选定的格位。
第二十二条 骨灰存放期为20年。存放期满后,骨灰堂管理方应通知逝者亲属持《骨灰安放证》或《骨灰存放协议书》前往骨灰堂办理续存手续。逾期6个月仍未办理续存手续的,视为亲属放弃该设施及存放物的全部权益,骨灰堂管理方将按生态葬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骨灰安放证》不得涂改,遗失后须由逝者亲属持本人身份证等材料挂失补办,原存放证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骨灰迁出由逝者亲属提出申请,持本人身份证、《骨灰安放证》以及合规的骨灰接收单位开具的骨灰去向证明办理。
第二十五条 骨灰迁出程序:
(一)逝者亲属填写《骨灰迁出申请单》,工作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二)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陪同申请人取出格位内骨灰盒,并由申请人在申请单上签字确认;
(三)申请人交回《骨灰安放证》,原《骨灰存放协议书》自动解除;
(四)工作人员发放《出门证》,申请人凭《出门证》出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演练。
第二十七条 骨灰堂应配齐消防器材,安装防盗、通风等设施,在重点区域安装监控设备。
第二十八条 在除夕、清明、冬至等祭扫高峰期间,镇(街)应落实专项应急预案,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群众祭扫安全,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行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将骨灰堂行风建设纳入镇(街)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条 骨灰堂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用语规范,廉洁守纪。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骨灰堂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制定骨灰堂考核管理办法,每年组织考核评估。
第三十三条 骨灰堂日常管理考评,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合格的骨灰堂,落实市级财政管理运行资金补助政策和区级配套奖励政策。对不合格的将责成整改并相应扣减当年市、区财政奖补配套资金。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五条 镇(街)骨灰堂运营所需的各项经费,由镇(街)负责。所需经费纳入各镇(街)财政预算,充分保障骨灰堂的正常运营。
第三十六条 镇(街)应加强对骨灰堂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