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3-1449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1-20 |
生效日期: | 2021-01-29 | 废止日期: | 2028-01-20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调节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 ||
文 号: | 溧政规〔2020〕5号 | 关 键 词: | 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入市;集体经营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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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调节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9日以溧政规〔2020〕5号文发布 根据2023年1月20日发布的《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废止、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征收和管理行为,根据《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转让环节,对土地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二章 征收主体
第三条 调节金的征收主体为溧水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规划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征收,在交易环节代扣代缴。
第三章 征收范围
第四条 南京市溧水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生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生出售、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赠与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调节金。
第四章 征收标准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按集体土地出让金(租金、土地作价价款)总额(以下简称成交价款)的10%缴纳调节金。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若协议价低于基准地价,以基准地价作为调节金的征收基数。
第七条 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人应当按照使用权(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成交价款的3%缴纳调节金。
第八条 无偿赠与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对转让人暂不征收调节金。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转让,发生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受让(承租)人应按成交价款的3%缴纳相当于契税的调节金。
第五章 征收和管理
第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调节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区规划资源分局具体负责调节金的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区规划资源分局根据《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和交易信息,在成交价款交入财政专户后,开具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结算清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结算清单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名称、坐落、面积、属地镇(街)、交易方式、成交价款、基准地价、出让人调节金金额、受让人调节金金额等,及时提供给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区规划资源分局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征收,调节金交入财政专户。区规划资源分局开具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结算清单,及时提供给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调节金视同政府非税收入,由区财政局在收到区规划资源分局提供的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结算清单或转让结算清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调节金全额上缴区级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参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
第十四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凭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结算清单或转让结算清单及相关登记资料向区规划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区规划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应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转让信息台账,登记调节金的计提、征收情况,及时对账。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将扣缴调节金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成交价款余额及时从财政专户拨付给出让人所属各镇(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9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