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3-1454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1-20 |
生效日期: | 2021-01-29 | 废止日期: | 2028-01-20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办法 | ||
文 号: | 溧政规〔2020〕6号 | 关 键 词: | 入市收益;农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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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9日以溧政规〔2020〕6号文发布 根据2023年1月20日发布的《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废止、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的管理,规范集体土地收益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根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和《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溧水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以下简称入市收益)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入市收益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入市收益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入市收益的使用管理坚持协调统筹、权责一致、合理分配、保值增值的原则,充分发挥镇(街)集体的统筹作用,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第五条 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总价款扣除调节金、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费用后的收益。
第六条 各镇(街)可以在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土地作价价款)中提取10%的乡村振兴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失地农民保障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然后本着尊重历史、确保政策衔接,统筹考虑镇(街)村(社区)实际情况,确定镇(街)、村(社区)集体收益分配比例,各镇(街)应合理制定入市收益分配方案,经相关程序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实施。
第七条 对城镇规划区以外的村(社区)组宅基地进行整治后入市的,其收益全部归村(社区)组集体,镇(街)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参与分配。
第八条 镇(街)级入市收益应由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设立镇(街)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专户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可用于本镇(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居民民生项目和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支出。
第九条 村(社区)入市收益作为集体积累,纳入村(社区)集体财务核算范围。对一次性取得的入市收益,按合同期年限分期确认各年收入。当年村(社区)入市收益应与其他各项收入共同转入本年收益后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确定的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村(社区)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主要用于量化股权、股份分红、社会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和提升农村公共服务等事项。
第十条 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村(社区)入市收益的再收益按照规定,应当从当年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后,进行收益分配。公积金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社区)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镇(街)、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入市收益管理台账,专门用于登记其入市取得的土地收益及其再收益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村(社区)入市收益使用情况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入市收益及再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同时,将入市收益及再收益纳入“三资”监管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入市收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监督。各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村(社区)入市收益的日常监管,建立审计制度,规范资金运行,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镇(街)对入市收益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9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