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3-14583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1-20 |
生效日期: | 2017-09-01 | 废止日期: | 2028-01-20 |
信息名称: | 溧水区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 ||
文 号: | 溧政规〔2017〕4号 | 关 键 词: | 参保;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保障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溧水区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2017年7月21日以溧政规〔2017〕4号文发布 根据2023年1月20日发布的《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废止、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残疾居民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纲要》《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残疾居民是指具有本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社保中心、残联共同负责残疾居民参保工作,其中区残联负责总体协调残疾居民参保工作,区社保中心负责做好残疾居民参保具体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参保人员资金的划拨,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残疾居民参保有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对象及险种
第四条 本办法中参保对象为未进入本区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征地保障体系的残疾居民。
第五条 参保险种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为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交纳保险的费用参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医疗保险为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补贴发放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居民应每年11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折)及以上材料复印件,经各镇(街)残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报区残联。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居民,可由监护人办理申请社会保险相关事宜,监护人须向村(社区)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备注说明。各镇(街)负责对残疾居民参保工作进行审核和续保工作,并及时上报续保工作中人员变化情况。
第七条 各镇(街)残联应将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居民名单、补贴金额等情况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录入系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残疾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有异议的,可向各镇(街)残联或村(社区)提出。各镇(街)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投诉人。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社会保险参保补贴发放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由各镇(街)残联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共同比对形成发放名册并报区残联审核。社会保险参保补贴统一采取银行打卡发放的形式,由各镇(街)残联每年3月底前发给残疾人或监护人。
第九条 残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参保或停发补贴。
(一)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二)死亡的;
(三)户籍转出本区的;
(四)违反刑法服刑的;
(五)其它不符合参保条件的。
第四章 缴费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十条 参保险种缴费标准按南京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当期最低标准实施。
第十一条 个人需缴纳的资金补贴由区残联编入部门预算,在区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先缴后补,专款专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二级以上重残人员、被征地(失地)社会保障残疾人及其他享受保险优惠的残疾人参保资金按《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7〕4号),《溧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溧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12〕39 号)及市、区被征地(失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标准将按照市相关政策及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