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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K13651684/2023-1458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溧水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1-20
    生效日期:    2017-09-01 废止日期:    2028-01-20
    信息名称:    溧水区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文  号:    溧政规〔2017〕4号 关 键 词:    参保;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保障
    内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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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溧水区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2017721日以溧政规〔20174号文发布根据2023120日发布的《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废止、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残疾居民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纲要》《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残疾居民是指具有本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社保中心、残联共同负责残疾居民参保工作,其中区残联负责总体协调残疾居民参保工作,区社保中心负责做好残疾居民参保具体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参保人员资金的划拨,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残疾居民参保有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对象及险种

    第四条  本办法中参保对象为未进入本区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征地保障体系的残疾居民。

    第五条  参保险种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为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交纳保险的费用参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医疗保险为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补贴发放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居民应每年11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折)及以上材料复印件,经各镇(街)残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报区残联。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居民,可由监护人办理申请社会保险相关事宜,监护人须向村(社区)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备注说明。各镇(街)负责对残疾居民参保工作进行审核和续保工作,并及时上报续保工作中人员变化情况。

    第七条  各镇(街)残联应将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居民名单、补贴金额等情况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录入系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残疾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有异议的,可向各镇(街)残联或村(社区)提出。各镇(街)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投诉人。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社会保险参保补贴发放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由各镇(街)残联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共同比对形成发放名册并报区残联审核。社会保险参保补贴统一采取银行打卡发放的形式,由各镇(街)残联每年3月底前发给残疾人或监护人。

    第九条  残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参保或停发补贴。

    (一)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二)死亡的;

    (三)户籍转出本区的;

    (四)违反刑法服刑的;

    (五)其它不符合参保条件的。

    第四章  缴费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十条  参保险种缴费标准按南京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当期最低标准实施。

    第十一条  个人需缴纳的资金补贴由区残联编入部门预算,在区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先缴后补,专款专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二级以上重残人员、被征地(失地)社会保障残疾人及其他享受保险优惠的残疾人参保资金按《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74号),《溧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溧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1239 号)及市、区被征地(失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标准将按照市相关政策及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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