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3-5492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通报 |
发布机构: | 溧水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3-06-2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溧水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份行政处罚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生态环境;建筑施工作业;污染防治设施;噪声污染防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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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份行政处罚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宁环罚〔2023〕17030号 | 南京中盛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5/26/2023 | 胡谦 |
2 | 宁环罚〔2023〕17031号 | 南通博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5/26/2023 | 陈昕 |
3 | 宁环罚〔2023〕17032号 | 刘东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6/6/2023 | 刘东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