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3-98455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11-14 |
生效日期: | 2023-12-20 | 废止日期: | 2024-12-20 |
信息名称: |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溧水区反向记录行政执法过程试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溧政规〔2023〕4号 | 关 键 词: | 记录;执法人员;执法过程;执法行为;执法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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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溧水区反向记录行政执法过程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溧水区反向记录行政执法过程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溧水区反向记录行政执法过程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履行对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营造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反向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全过程反向记录工作汇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执法过程中与行政执法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阻止行政相对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反向记录行为。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实施反向记录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执法人员正常开展行政执法行为,不得破坏现场设置的警示标识、禁止区范围等。
行政执法全过程反向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程序不合法或执法不规范的,可以依据反向记录行政执法行为材料,实名向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或区司法局检举、举报。
第八条 反向记录也可依法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执法程序违法或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证据材料。
反向记录材料要求记录程序合法,内容全面、完整,符合逻辑性。
第九条 当事人剪辑、合成、编排反向记录内容,或将反向记录内容通过网络恶意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溧水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溧水区司法局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