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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K13651684/2024-0084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通报
    发布机构:    溧水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3-09-1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溧水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份行政处罚
    文  号:     关 键 词:    集中处理设施;施工作业
    内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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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溧水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份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2023〕17033号

    江苏力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整(¥154000元整)。

    8/21/2023

    吴志勇

    2

    宁环罚〔2023〕17042号

    南京宏凯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8/21/2023

    白俊伟

    3

    宁环罚〔2023〕17043号

    武进区嘉泽堃尧建筑服务工程队(经营者:吴文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19900元整)。

    8/21/2023

    吴文松

    4

    宁环罚〔2023〕17045号

    中源创能工程技术南京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

    8/21/2023

    俞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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