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4-4244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通报 |
发布机构: | 溧水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0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溧水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份行政处罚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污染防治设施;生态环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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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份行政处罚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宁环罚〔2024〕17006号 | 南京仁创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5/28/2024 | 田凯 |
2 | 宁环罚〔2024〕17007号 | 南京君弘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5/28/2024 | 范文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