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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K13651684/2024-5733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组配分类:    养老服务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溧水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5-21
    生效日期:    2024-05-21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健全完善溧水区养老服务奖补政策的通知
    文  号:    溧民发〔2024〕16号 关 键 词:    养老服务;老年人;餐点;养老服务机构
    内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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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健全完善溧水区养老服务奖补政策的通知

    开发区、各镇(街):

    为加快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激发社会力量和社会服务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奖补政策的通知》(宁民养老〔2023〕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健全完善养老服务奖补政策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补贴

    (一)社会力量运营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

    1.养老机构收住半失能、失能老年人(不含特困人员),基准运营补贴在市补贴基础上分别提高40元/人/月、160元/人/月;收住对象为低保“双失”(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提高200元/人/月。无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分别享受基准补贴的0.7倍、0.8倍、0.9倍、1倍、1.1倍、1.2倍。

    2.本区范围内连锁运营3家以上(含3家)养老机构(机构等级二级及以上),给予一次性连锁运营补贴20万元。

    3.区级综合运营补贴必须同时满足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规定的综合运营补贴条件。

    (二)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补贴

    1.医疗机构(含社会力量举办运营和公立卫生医疗机构,下同)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医疗机构除入院就诊外,收住半失能、失能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的,同等享受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

    2.床位建设补贴必须同时满足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规定的养老机构床位建设标准。

    (三)养老机构消防改造补贴

    依据《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民发〔2023〕3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民办〔2022〕16号)等文件规定,社会力量运营养老机构围绕消防安全进行硬件改造的,按照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80%给予一次性改造补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

    (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

    新建或改(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评估达到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文件规定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建设要求,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老年助餐机构、助餐点建设补贴

    新建或改(扩)建的老年助餐机构(中心厨房),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文件规定要求,经区民政局审核批准,领取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面积一般在150平方米以上(是指专门用于制作餐食的必要场所面积),具备每餐制作150份以上餐食的能力,日常配送的助餐点不少于3个,经评估合格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新建或改(扩)建的老年助餐点(银发餐厅),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文件规定标准,为老年人提供舒适、干净、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拥有自建厨房,经区民政局审核批准,领取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面积一般在50平方米以上,至少可同时容纳10人就餐,经评估合格的,给予最高6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依据《南京市溧水区养老服务机构星级食堂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定期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星级食堂评比,对于当年度评为一、二、三星级食堂的单位授予“溧水区养老服务机构*星级食堂”称号,并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奖励。

    (三)乡村互助养老睦邻点建设补贴

    新建或改(扩)建的省级示范性乡村互助养老睦邻点,经评估合格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或改(扩)建的标准化乡村互助养老睦邻点,经评估合格的,给予最高2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以上建设补贴采取核算实际投入的方式发放,低于最高补贴标准的,根据申请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实际投入发放补贴,超出最高补贴标准的按照最高补贴标准发放;如等级提升,实行差额发放。同一地址同类型建设补贴只发放一次。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奖补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奖补

    1.基础补贴。一、二、三、四、五等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年度服务进站老年人分别达到10人、20人、50人、100人、150人,每年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基础补贴(含购买综合保险补贴)。高等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人数不达对应的人数标准的,可按低等级对应人数的标准给予基础补贴。

    进站服务人数认定:一、二、三、四、五等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月进站服务老年人分别达到10人、20人、50人、100人、150人,且月服务至少3次、3个项目,当月认定为0.1人,同一人当年每月均享受上述服务的,最多认定为1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月进站服务人数达不到对应等级人数标准,但全年进站服务人数达到对应等级人数标准的,按月扣减基础补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月进站服务人数达不到对应等级人数标准,且全年进站服务人数达不到对应等级人数标准的,按低等级对应人数的标准给予基础补贴。)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其补助并入机构基础补贴,不再单独补贴。

    2.绩效奖励。对辖区内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上门延伸服务,如理发、助餐、助洁等。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完成年上门服务老年人数分别达到20人、40人、80人、120人(不含政府购买服务),每年给予3万元、6万元、12万元、20万元补贴。高等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人数不达对应的人数标准的,可按低等级对应人数的标准给予绩效奖励。

    上门服务人数认定:对社区居家养老困难的老年人开展上门服务,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月上门服务老年人数分别达到20人、40人、80人、120人,且月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累计不少于1小时,当月认定为0.1人,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每年至少3项以上。同一人当年每月均享受服务的,最多认定为1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月上门服务人数达不到对应等级人数标准,但全年上门服务人数达到对应等级人数标准的,按月扣减绩效奖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月上门服务人数达不到对应等级人数标准,且全年上门服务人数达不到对应等级人数标准的,按低等级对应人数的标准给予绩效奖励。)

    社区居家养老中心因合同到期等原因(不含由自身原因提前退出或因违规行为、服务不好等原因被解除合同的),在结算周期内运营不满1年的,按时间比例服务数量达到要求的,可按比例给予补贴。养老助餐点、中心厨房参照执行。

    (二)助餐点运营奖补

    由政府提供设施的助餐点补贴包括:

    1.基础补贴:持续运营半年以上且助餐点面积达到50m²、70m²、100m²,每年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基础补贴。

    2.绩效奖励:按照为老年人提供餐食的数量计算,标准为每人次2元。上述两项奖补每年最多不超过15万元。

    结合溧水区实际,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的助餐点(有厨房且正常开餐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为老年人提供餐食的数量计算,给予每人次2元的绩效奖励,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市场化餐饮企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符合《老年助餐点建设运营基本要求》经区民政部门认定为养老助餐点后,可享受绩效奖励。

    (三)中心厨房运营奖补

    1.基础补贴:经区级民政部门审定的中心厨房,年度每月配送达到3-5个、6-8个、9个以上助餐点的,每年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补贴;

    2.绩效奖励:为老年人提供餐食的,当年按每人次2元给予补贴。上述两项奖补,每年最多不超过25万元。

    区级养老服务设施、街镇养老综合服务中心设置中心厨房的,可同时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奖补和中心厨房基础补贴。中心厨房内设助餐点的,不得同时享受助餐点相关奖补。

    (四)互助养老睦邻点运营奖补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省政府民生实事养老服务项目推进方案的通知》(苏民养老〔2023〕4号)关于“睦邻点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补助一点、乡镇政府保障一点、村级集体列支一点、公益慈善捐赠一点、老人个人支付一点’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资金渠道和可持续运转机制”保障乡村互助养老睦邻点的可持续运转要求,示范性乡村互助养老睦邻点每月给予2000元的运营补贴,标准化乡村互助养老睦邻点每月给予100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区、镇(街)财政按5:5分担。

    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补贴

    1.助餐服务补贴

    助餐点提供不低于10元标准的午餐(可为荤素搭配的套餐,也可为面条、水饺等面食,由老年人自主选择),区级对60-79周岁老年人补贴2元/餐,对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贴3元/餐,各镇(街)按照区级标准同步配套。失能的政府养老扶助对象选择上门送餐服务,同时给予送餐补贴,标准为3元/餐。限午餐补贴。

    补贴经费交由助餐机构或送餐点,并在提供服务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补贴标准实行价格优惠。

    2.“银发顾问”服务补贴

    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村(居)认定的“银发顾问”,经区民政局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每月给予50元服务补贴。

    3.家庭养老床位补贴

    (1)建设补贴:开展家庭养老床位的养老机构,达到《南京市溧水区失能老人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规范》(溧民发〔2022〕11号)文件规定的对家庭设施和床位给予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基本满足失能失智、半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服务监管统一纳入市、区级平台实时监管的,每张床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运营补贴:养老机构开设的家庭养老床位,综合运营补贴参照本补贴办法中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执行。居家养老机构相关补贴按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补贴执行。服务对象已经享受政府购买居家照顾服务的不得申报运营补贴。

    4.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管理费

    以每年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费(即护理员人员工资)总数的10%为基数,经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确认后,向各承接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组织支付服务管理费,原则上发放至镇(街)。

    5.养老服务互助时间平台运营管理费

    根据《关于印发<南京市养老服务互助时间平台建设与服务指南>的通知》(宁民养老〔2023〕125号)关于“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养老互助平台的运营管理,可委托养老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或企业负责具体运营工作,配合上级运营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要求,区级养老服务互助时间平台管理中心纳入溧水区智慧养老信息平台统一购买服务;镇(街)、村(居)养老服务互助时间平台服务点购买服务原则上应控制在10万元和3万元以内,所需资金由镇(街)、村(居)自行承担。

    6.智慧养老信息平台运营管理费

    根据《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溧水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溧政发〔2021〕33号)关于“加强智慧养老配套设施建设,加大“互联网+监管”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将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信息化监管体系”相关要求,将智慧养老信息平台运营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如有系统升级等原因产生的费用,按实际费用给予保障。

    五、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

    参照《关于推进“十四五”期间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十百千万”计划的实施意见》(宁民养老〔2022〕151号)规定,经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持有护士职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的高中学历一线全职护理员给予2万元入职补贴。入职补贴不重复享受。

    六、激励性补贴

    1.鼓励开展互助式养老、养老服务互助时间平台等创新养老服务模式,对取得效果、可推广复制的养老项目视情给予奖励。

    2.鼓励养老服务组织创标准、创品牌、创示范,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可或推广的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奖励。

    七、资金渠道

    1.各类奖补所需资金从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除开发区以外由区、镇(街)财政按5:5分担,开发区由开发区财政全额承担。

    2.养老建设项目和服务组织运营补贴,经评估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后予以支付;助餐人头补贴由区民政局根据刷卡系统数据及评估结果,每半年与养老服务组织结算一次。

    八、技术监管和督促检查

    依据《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3〕20号)关于做好“服务人员培训和服务对象评估等工作”“各级财政应当保障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的培训、评估、管理等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等要求,坚持“逢补必评”,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和服务项目进行评估,达到标准和要求的给予补贴;老年人助餐服务时应使用人脸识别,身份特征和服务人次数以市民卡公司信息平台统计的信息为准;上门服务应刷NFC芯片码或人脸识别,身份特征和服务人数以溧水区智慧养老大数据平台统计的信息为准,杜绝人为干预。服务组织人脸识别设备由区民政局与市民卡公司统一协调安装,区民政局给予50%的补贴(同一地址只享受一次,餐饮企业由区民政局免费借用),系统运营维护费由区民政局承担。整合现有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视频监控,建立区级视频监控监管平台,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在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全覆盖,强化养老服务与视频监控数据交叉比对,加大养老服务信息化监管力度。统筹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将区级视频监控监管平台运营维护费纳入财政预算。

    申请人和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证明,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资金,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一年内受到群众两次以上投诉,经调查属实的,缓拨各类补贴;情节严重的,停拨补贴资金。

    民政、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审计、第三方绩效评估。

    各服务组织与区民政局签订诚信服务承诺书,按服务承诺开展为老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和区民政局的监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各类补贴按照市民政局、财政局相关文件执行;之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

    1.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床位改造补贴申请材料

    2.养老机构连锁运营补贴申请材料

    3.养老机构消防改造补贴申请材料

    4.互助养老睦邻点运营奖补申请材料

    南京市溧水区民政局  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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