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4-61556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组配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0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转发《关于公布2023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关于转发《关于公布2023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4〕1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市有权部门批准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企的收费项目。
二、我区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收费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市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改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目录》,对于取消、暂停征收、免征的收费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收费部门和单位不得继续征收,但以往应缴未缴部分应按原规定足额征缴。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加大收费政策公示力度,要在门户网站或者固定场所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增强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收费目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负责解释。原转发的《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溧财综〔2023〕62号)废止。
附件:《关于公布2023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 南京市溧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6日
附件:
关于公布2023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宁财综〔2024〕186号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江北新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发改委: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要求,根据江苏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我们编制了《2023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2023年南京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企的收费项目。
二、我市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改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目录》,对于取消、暂停征收、免征的收费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收费部门和单位不得继续征收,但以往应缴未缴部分应按原规定足额征缴。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加大收费政策公示力度,要在门户网站或者固定场所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增强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我市收费项目目录在本区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收费目录公布后,各区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备案。
五、本《收费目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原《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3〕193号)废止。
附件: 1. 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 南京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
3. 索引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