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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K13651684/2024-6859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溧水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09-0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溧水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份行政处罚
    文  号: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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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溧水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份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2024〕17015号

    南京鸿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贰拾元整(¥11520元整)。

    8/26/2024

    赵芳芳

    2

    宁环罚〔2024〕17016号

    南京依友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整)。

    8/26/2024

    谭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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